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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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章程

2018426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社团名称:广西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是:GuangXi Association of Auctioneers,缩写GX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拍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拍卖或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双向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协调、服务的功能,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拍卖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增进会员之间的协作和交流;协调行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拍卖行业的凝聚力和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提高行业的社会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全区拍卖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府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第六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本会的网址:http://gxpm12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拍卖行业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管理规定,规范拍卖行业行为。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协助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开展拍卖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拍卖企业资质认定,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和规范化经营。

(三)调查、整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研究本行业发展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受政府或有关方面的委托,建立信息网络,组织和实施行业统计,分析市场形势,为协会开展工作和政府部门指导协会工作提供依据。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和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按照《拍卖法》的要求,协助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做好拍卖师资格的考试、授证、注册、年检和变更等管理工作。

(六)组织会员开展各类信息和业务交流,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协作。

(七)组织拍卖行业举办讲座、论坛、研讨会、培训班,提高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八)积极开展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对外考察和接待来访等活动。

(九)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拍卖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十)办好行业刊物、网站,编纂行业年鉴等资料。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的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筹备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一)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二)决定终止事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必须是广西拍卖行业协会会员;

(二)热心协会工作,处事公正,有精力、有能力处理协会事务;

(三)在组织与参加协会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奉献精神;

(四)企业经营业绩较好,规范运作,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六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选举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换届选举工作;

(三)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3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项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最多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426日第四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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