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  星期二
用户名 密码
行业规章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调整协拍佣金 分配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1/26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调整协拍佣金

分配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拍协字[2012]57号

(2012年11月26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从2011年12月1日起,对全区各级法院涉案财产的拍卖全部通过网络拍卖公共平台,采用现场网络联合拍卖方式进行以来,广西拍卖行业协会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联合拍卖”的有关规定,经过2011年11月30日三届二次理事会暨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对协办拍卖机构招商的竞买人最终成为买受人,协办拍卖机构可以在每个拍卖标的的佣金收入中提取10-50%报酬作出了规定。

一、存在主要问题

协拍佣金分配比例执行一年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协拍佣金提取比例起点定得过低,且幅度过大,而且所有拍卖机构定的协拍佣金比例都是按10%从低安排,不利于调动协办拍卖机构的积极性;

(二)从2011年12月1日至今将近一年的时间,全区举办现场网络同步拍卖会共480场,只有2家拍卖机构参与联合拍卖的情况;

(三)法院认为:协拍佣金比例分配过低没有调动协拍机构的积极性,没有达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联合拍卖的预期目的,需要加以解决。

二、调整协拍佣金分配比例

经2012年10月30日协会召开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和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协拍佣金分配比例的意见》的复函(桂高法函[2012]103号)的建议,经协会理事会2012年11月14日书面征求意见。为有利于司法拍卖资产处置,有利于“联合拍卖”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调动拍卖机构共同寻找竞买人的积极性,并征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商务厅的同意,决定将协拍佣金分配比例由现行每个拍卖标的佣金收入中提取10-50%调整为:不论标的大小,扣除主办拍卖机构基本成本之后(基本成本包括:拍卖公告费、图录印刷费、拍卖项目推介场地租金、标准化拍卖场所使用费、网络公共拍卖平台费等),一律按每个拍卖标的佣金收入中提取40%进行分配。并由主办拍卖机构与协办拍卖机构签订协议

三、协拍佣金分配比例确定为40%后,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协拍佣金分配比例必须在标的物移交完成后才能进行分配(标的物移交包括:法院裁定、货款结算、证照变更等)。

(二)为了加强对协拍佣金分配的管理与协调,避免纠纷,协会对协拍佣金分配实行黑名单制。如有不按双方承诺办理的,有投诉者,经协会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由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取消其司法委托拍卖资格。

(三)权利与义务等同。为了避免一方拍卖机构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拍卖机构的利益,引起诉讼,造成损失的,按拍卖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由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统一制作范本。

(四)主办拍卖机构在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后,协办拍卖机构可以到主办拍卖机构领取有关拍卖资料,再提供给该公司找到的竞买人。

(五)做好联合拍卖的相关服务工作。主办拍卖机构与协办拍卖机构在开展联合拍卖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有投诉者,经协会查证属实的,第一次由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提出警告,连续发生2次的,由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提出意见,建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取消其拍卖机构入选资格。

即:主办拍卖公司在媒体发布招商公告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按规定为协办拍卖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的,如:标的看样、标的资料的提供等。

四、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注:此文件下发前已在媒体发布了拍卖公告的标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秘书处反映。

附件:广西拍卖行业联合拍卖承诺书(范本)

广西拍卖行业联合拍卖承诺书

(范 本)

主办拍卖机构名称: (以下称主办方)

协办拍卖机构名称: (以下称协办方)

主办方接受 人民法院委托,主办 标的拍卖变现,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联合拍卖的规定,协办方参加上述标的联合招商拍卖。根据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调整协拍佣金分配比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拍协字[2012]57号)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双方对有关联合拍卖事项承诺如下:

一、主办方在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后,协办方可以到主办方免费领取有关拍卖资料,标的看样及相应服务。

二、协办方招商到竞买人时必须于拍卖会前书面通知主办方。协办方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协拍佣金分配在主办方扣除基本成本后进行分配(基本成本包括:拍卖公告费、图录印刷费、拍卖项目推介场地租金、标准化拍卖场所使用费、网络公共拍卖平台费等),佣金分配按主办方与协办方实行六四分成,即:主办方占60%,协办方占40%。

三、协拍佣金的结算。协办方的佣金在主办方收足佣金后,并且在标的物移交完成(包括:法院裁定、货款结算、证照变更等)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

四、拍卖会后的服务工作主要由主办方负责,协办方协助。

五、如拍卖交易发生纠纷,造成法律的、经济赔偿的责任时,依法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承诺书的执行,接受委托法院和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的监督。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广西拍卖行业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双方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七、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主办方、协办方、委托法院、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主办方:(签名、盖章) 协办方:(签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关闭]
版权所有 广西拍卖协会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0595号    桂ICP备14007686号-3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59号商业大院综合办公楼5楼514、517、518号房  邮编:530022  联系电话:0771-5579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