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法院涉案财产处置涉及
国有资产拍卖到广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
进行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拍协字[2013]52号
(2013年12月23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2012]30号),对司法委托涉及国有资产的,拍卖机构要到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为适应我区司法委托涉及国有资产拍卖的要求,减轻拍卖机构的负担,建立与广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良好合作关系,经与广西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我区司法委托涉及国有资产拍卖业务,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区法院委托涉及国有资产拍卖如有有关法院指定要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的,各会员单位可以选择广西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拍卖。
(二)为了减轻拍卖机构的负担,凡是选择上述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的,收取拍卖机构佣金比例均为9%的费用,保持与“联拍网”收取的费用持平。
(三)协会2013年10月29日下发的《关于司法委托拍卖涉及国有资产到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拍协字[2013]4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办法,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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