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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章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拍卖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4/4/23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拍卖

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桂拍协字[2014]32号

(2014年4月23日)

 

经三届五次理事会暨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将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联合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联合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关于联合拍卖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基本情况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有关联合拍卖的要求,就联合拍卖问题,经2013年4月15日三届四次理事会暨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印发了《〈关于联合拍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拍协字[2013]33号),执行以来,全区共有34家拍卖机构参与了协拍工作。由主办拍卖机构和协办拍卖机构共同举办的拍卖会有42场,其中有17个拍卖标的是由协办拍卖机构寻找的竞买人最终成为了买受人,占联合拍卖标的40.5%,联合拍卖佣金总收入为835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协办拍卖机构从主办拍卖机构分得佣金总额300万元左右。在开展联合拍卖的过程中,各拍卖机构已经认识到联合拍卖的优势,联合拍卖的成功标的大幅度上升,取得了实质性效果,总的情况是好的。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主办拍卖机构与协办拍卖机构寻找的竞买人归属问题如何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争议。

(二)有的协办拍卖机构寻找到的竞买人没有按照《联合拍卖管理办法》的要求,登陆“联拍网”后台,认为直接到相关法院报名就是协办拍卖机构,造成主办拍卖机构与协办拍卖机构拍卖会后产生争议。

(三)有的拍卖机构利用提供标准化拍卖场所的便利,主办拍卖机构刊登拍卖公告后,在没有做任何招商工作的情况下,由于竞买人分不清主办拍卖机构和提供标准化拍卖场所的拍卖机构之间的关系,就直接到提供标准化拍卖场所的拍卖机构报名,提供标准化拍卖场所的拍卖机构认为是其找来的客户而可以作为协办拍卖机构,产生争议。

(四)有的竞买人在协办拍卖机构领取“竞买凭证”后,主办拍卖机构不认可,又给竞买人发另外的竞买号牌,造成一个竞买人拥有两个竞买号牌,产生争议。

(五)有的协办拍卖机构寻找到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就直接通知买受人将佣金汇到协办拍卖机构的帐户上,最后在如何分配上产生争议。

(六)有的拍卖机构提出,联合拍卖成功了,拍卖业绩算是主办拍卖机构的,还是由主办拍卖机构与协办拍卖机构按佣金分配比例计算拍卖业绩,出现了分歧。

三、解决意见

为了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改革中有关开展联合拍卖的规定顺利推进,规范联合拍卖行为,现就关于联合拍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竞买人归属界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1、所有的竞买人凭汇入银行保证金的原始凭证和报名资料,可以选择到主办拍卖机构或协办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2、拍卖机构核实保证金在指定的时间内确实汇入指定帐户后,按照网上“办理竞买手续指南”提示,上“联拍网”为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输入汇款保证金银行帐号,并点击登报标的对应的竞买人名单,打印“竞买凭证”,盖上公章发给竞买人。以打印“竞买凭证”时间先后确定竞买人的归属。

3、竞买人凭“竞买凭证”上的号牌到拍卖会现场领取对应号牌应价或者在任意地方上网应价(如果是协办拍卖机构寻找的竞买人,最好是由协办拍卖机构派人陪同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并给予指导应价)。

4、竞买人在一家拍卖机构领取“竞买凭证”后,另一家拍卖机构不能再重复发给竞买人号牌。

(二)协办拍卖机构寻找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其佣金收入由买受人直接汇入主办拍卖机构的帐号,再由主办拍卖机构按《联合拍卖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三)联合拍卖业绩的计算问题:

联合拍卖是一种新的尝试,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革的亮点之一,目的是扩大招商范围,有更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提高成交价值,为当事人服务。因此,联合拍卖成功,协办拍卖机构只参与利益分配,不计算拍卖业绩。理由是:拍卖标的法院只委托主办拍卖机构,没有委托协办拍卖机构,同时,拍卖成交确认书也是由主办拍卖机构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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