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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印发《关于开展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2023/4/28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桂拍协字[202322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印发《关于开展广西拍卖行业

自律信誉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开展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4月18日五届四次理事会暨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的目的

为了规范我区拍卖行为,净化拍卖市场,维护行业正常秩序,坚决抵制低佣金或零佣金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监管拍卖企业的合法有序经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规定》、广西拍协关于《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从2023年起在全行业开展自律信誉监督评审工作。核心是对我区所有拍卖企业进行自律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积极维护我区拍卖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颁发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证的作用

《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证》可以作为拍卖机构自觉遵守拍卖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本年度无违规违纪行为证明,为有关部门委托需要之所用。

三、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核查时间:区拍协将于11月份对拍卖企业进行核查,对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遵循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的拍卖企业颁发《广西拍卖行业信誉监督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做好核查意见。

四、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核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固定办公场所、经营情况、拍卖公告刊登、档案管理等拍卖执业规范情况;

(二)拍卖师正常注册情况;

(三)拍卖企业每月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信息情况;

(四)《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企业及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情况;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事项。

附件:1、《广西拍卖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度广西拍卖行业自律监督申报表

3、度广西拍卖行业自律监督评分表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0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自治区商务厅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

附件1:

广西拍卖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拍卖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拍卖企业的合 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拍卖行为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简称“区拍协”)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拍协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对本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实施,加强对拍卖企业、拍卖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广西区从事拍卖业务的拍卖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经商务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到区拍协注册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信息填报登记后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区拍协建议商务部门、文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内设立的拍卖企业,都必须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不断规范自身拍卖行为,促进拍卖业逐渐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在拍卖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伪造资质、欺骗竞买人、隐瞒瑕疵、虚报拍卖业绩、故意泄露商业秘密、与竞买人串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对本公司的拍卖师、拍卖工作人员的管理,支持本公司员工积极参加业内外的培训、学习和调研活动。

第七条 拍卖企业要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规范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企业异地拓展业务时,提倡企业间互相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鼓励合法有序竞争。

第八条 拍卖企业须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 抵制任意压低佣金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拍卖人可以与委托人、买受人约定佣金比例,但不能以降低佣金方式撬取其他拍卖企业正在洽谈或已承揽的拍卖标的,公物拍卖向买受方收取不得低于2%的佣金;非公物拍卖向委托方和买受方各收取不得低于2%的佣金(个别拍卖标的特别大的,收取佣金低于2%的,要向协会报告),遏制零佣金(公益拍卖活动除外)。

第九条 区拍协建立实名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切合法组织和个人对拍卖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向区拍协进行举报,区拍协接到举报后,调查核实,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拍卖的法定程序,做好签定委托合同、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制作拍卖笔录、签署成交确认书、标的移交、产权变更等拍卖相关工作,拍卖档案须按照《拍卖行业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管理归档。

第三章 办法的执行

第十一条 区拍协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向拍卖企业传递行业内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等信息,维护各企业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并对各拍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对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遵循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的拍卖企业,区拍协将颁发《广西拍卖行业信誉监督证》,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做好核查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拍卖企业因拍卖师调动、无固定办公场所等不能满足拍卖企业设立基本条件的,区拍卖将收回《广西拍卖行业信誉监督证》,并建议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收回相关证照。

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区拍协将视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

1、违约行为轻微后果不严重的,约谈拍卖企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2、 违约行为性质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在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网站和《广西拍卖通讯》刊物上进行通报批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商务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3、多次违约性质极其恶劣,后果严重的,区拍协将取消拍卖企业在行业内的所有资质,提议中拍协制约该拍卖企业拍卖师变更注册手续及年检,在广西拍卖行业协会网站和《广西拍卖通讯》刊物上进行通报批评,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商务、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收证照进行严厉处罚或罚款。

4、不按时交纳会费和不是会员单位的单位区拍协不予核发《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证》。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证》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广西拍卖行业自律信誉监督证》可作为拍卖机构自觉遵守拍卖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本年度无违规行为证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在办法生效期间,区拍协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年度广西拍卖行业自律监督申报表 下载

附件3:年度广西拍卖行业自律监督评分表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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