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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中拍协拍卖师分会会员招募通知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2018/5/7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桂拍协字[201829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转发《中拍协

拍卖师分会会员招募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拍协拍卖师分会会员招募通知》中拍协[2018]1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我区拍卖师积极加入拍卖师分会,有意申请加入分会的拍卖师请直接在中拍网上直接填写《自愿加入中拍协拍卖师分会申请表》(点击链接)并提交。

附件:《中拍协拍卖师分会会员招募通知》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0一八年五月七日

抄报:自治区商务厅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

附件: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中拍协[2018]13

中拍协拍卖师分会会员招募通知

各地方协会、各位拍卖师:

2017727日,中拍协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上决定成立中拍协拍卖师分会,并确定由中拍协常务副会长黄小坚同志担任拍卖师分会会长。为了使拍卖师分会早日正常运作,给广大拍卖师尽快、尽早提供专业服务,经拍卖师分会成立筹备小组研究决定,以自愿为原则在拍卖师中招募分会会员。

一、分会宗旨

拍卖师分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维权。中拍协成立拍卖师分会旨在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引导行业诚信自律;反映会员诉求,维护拍卖师合法权益;为会员执业提供服务,开展符合拍卖师执业特点的专业活动,提高会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开展宣传和推介,提高拍卖师在行业和社会中的地位。

二、分会定位与服务

分会是中拍协分支机构,以为拍卖师提供专业服务为宗旨,服务内容包括:围绕拍卖师执业需求,提供职业规划、就业信息、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围绕拍卖师职业素质,提供职业操守、社会责任教育等;围绕拍卖师权益,提供政策解析、专业仲裁、法律维权等。

三、会员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皆可申请加入拍卖师分会。

2)各地方协会可以团体会员形式加入拍卖师分会。

四、会费标准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由下一届中拍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拍卖师分会会员会费标准。

五、会员权利与义务

依照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和《中拍协章程》有关条款,拟加入拍卖师分会会员的拍卖师应同时成为中拍协的个人会员。因此,拍卖师分会会员同时享有中拍协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和《拍卖师分会工作规则》(见附件)中赋予分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入会方式

欢迎广大拍卖师积极加入拍卖师分会,拟申请加入分会的拍卖师,请在中拍网上直接填写《自愿加入中拍协拍卖师分会申请表》(点击)并提交。

七、联系方式

拍卖师管理部 刘曦 010-64931499-8005

荣博 010-64931499-8004

2018427

附件: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拍卖师队伍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拍卖师合法权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设立,是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拍协”)下属的分支机构,在中拍协章程范围内开展拍卖师专业领域相关工作。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服务、自律、维权、发展。提供专业服务,提高会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引导诚信自律;反映会员诉求,依法实施注册拍卖师管理,维护拍卖师合法权益;扩大职业机会,提高社会地位,促进拍卖师与拍卖事业共同成长。

第四条 分会的名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英文译名是: Branch of Auctioneer Association,缩写BAA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分会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 贯彻落实拍卖师管理相关政策及规定;

(二)开展拍卖师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律研究,向相关部门提供合理意见、建议;

(三)搭建拍卖业内及跨行业的职业交流平台和信息服务中心,扩展拍卖师职业发展机会;

(四)制定拍卖师职业道德标准、拍卖师专业技能标准和拍卖师执业能力标准;

(五)开展职业教育,推进拍卖师队伍专业化发展,组织开展多层次拍卖师专业技能培训认证;

(六)加强执业自律,组织拍卖师专业教育及职业道德、纪律教育;

(八)保障拍卖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调解拍卖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 组织全国范围拍卖师的重大赛事,总结、交流拍卖师工作经验;

(十一) 对外宣传和树立拍卖师良好社会形象;

(十二) 承接中拍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入会、退会

第六条 入会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自愿申请成为分会会员;

(四)同时申请成为中拍协个人会员;

(五)承认并履行本《工作规则》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分会秘书处审核,提交分会会长批准;

(三)批准通过后向分会会员颁发电子证书;

(四)批准通过后分会向中拍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完成中拍协个人会员入会备案。

第八条 退会

(一)分会会员可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自愿退会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强制退会;

1、 丧失入会条件之一的;

2、 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拍卖师自律公约的;

3、 未履行本《工作规则》;

4、 其他应强制退会的情形。

第四章 会员及权利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拍协章程规定的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 参与分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有优先获得分会政策、法律、理论、业务、培训、国际交流、咨询等服务的权利;

(四)有向分会反映情况,寻求专业技术和法律维权、支持的权利;

(五)有对分会工作的监督和批评建议权;

(六) 有权要求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分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拍协章程和分会工作规则,遵守拍卖师执业行为规范,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按时保质完成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接受分会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会员之间相互学习,共同发展,杜绝一切不正当执业竞争行为;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执业数据和统计资料;

(六)依据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拍卖师分会设会长1名,副分会长7-9名,秘书长1名。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分会长由中拍协秘书长提名,经中拍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分会副会长由分会长提名,经拍卖师代表大会或执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分会秘书处秘书长,由分会会长提名、中拍协秘书处派任。

第十二条 拍卖师代表大会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拍卖师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四)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及分会收支报告;

(五)向中拍协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个人会员会费标准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三条 拍卖师代表大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含)拍卖师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但拍卖师代表大会审议关于分会工作规则制定或修改事项时,必须有全体拍卖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拍卖师代表大会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中拍协及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拍卖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从拍卖师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产生办法,由分会执委会制定。

分会成立大会时的代表产生办法由筹备小组提出,并经中拍协会长办公会同意。

第十六条 拍卖师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从每届拍卖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拍卖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拍卖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拍卖师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接受中拍协领导;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

(三)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拍卖师事业;

(四)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拍卖师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拍卖师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委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执委会特别会议可经会长办公会决议,由分会会长临时召集召开。

执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分会会长办公会制定。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拍卖师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研究确定分会的年度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拍卖师发展规划、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

(二)筹备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分会会长提出的分会副会长人选;

(三)决定分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并报中拍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分会会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条 执委会年会须有执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执委会年会的决议,经参会执委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分会长办公会

分会会长办公会议由分会会长及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商议、决定、处理执委会闭会期间分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分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会长办公会视工作需要由分会会长提议可随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二十二条 分会长办公会必须有分会领导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分会长办公会的决议,经参会领导超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设在中拍协秘书处,负责分会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分会会长提名,由中拍协秘书处派任。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中拍协拨付。

分会会员按照中拍协章程关于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之规定交纳会费。

(二)相关单位及个人捐赠;

(三)配合开展论坛、培训及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出

(一)分会各类会议活动支出;

(二)分会日常工作支出;

(三)有关调研及研究课题支出;

(四)其他有利于拍卖师事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

(一)经费纳入中拍协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经费使用情况需形成年度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

(三)对外协议事宜统一由中拍协公章签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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