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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2019/6/19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文件

桂拍协字[2019]34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

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高法[2019]93号)印发给你们,请各会员单位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意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可以和当地法院联系,争取开展业务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桂高法[2019]93号通知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桂高法[2019]93号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推动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迸一步推动网络司法拍卖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间题的规定》,结合我区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且实缴注册 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与所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设备设施等;

(三)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平台,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四)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条 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范围如下:

(一)制作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说明等;

(二)制作《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情况表》等材料交执行法官审核后上传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向社会发布;

(三)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查看拍卖财产;

(四)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辅助工作事项。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环节应当完成的工作事项,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辅助工作的时限、范围、要求、收费原则及标准等,受托辅助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开展工作。

第四条 拍卖标的是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查明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抵押、质押或留置、租赁使用、查封扣押情况及成交后的税费负担等。

第五条 拍卖标的是不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查明其权属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构造及区位情况,包括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以及居住环境等;抵押和租赁等情况;相关政策限制的规定;占有使用情况;查封情况、成交后的税费负担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第六条 拍卖标的是其他财产权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查明其权属关系、抵押、质押或留置情况、租赁使用情况、条件限制等。

第七条 委托法院将委托书、拍卖裁定、拍卖标的物件及相 关资料移交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 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遗失和造成其他损失的,应承担 相应责任。

第八条 自《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拍之日前一个工作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委托法院主导下,应当安排集中看样时间,通知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实地看样或线上看样。向委托法院出具《看样小结》,内容包括看样的意向竞买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数量等。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委托法院完成本 次拍卖文字材料及资料整理。委托结束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网络司法拍卖总结报告书。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委托法院按不高于以下标准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支付辅助 工作费用: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IOO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l‰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IO万元,单宗动产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元。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的,执行法院可以向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支付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该费用的计算标准与办法由各委托法院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辅助工作费用或必要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可以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拍卖成交后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

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由执行法院自行办理的,不得收取辅助工作费用。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法院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不符合本意见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三)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四)未经委托法院同意,将受托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

(五)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竟价的:

(六)代为竟买与其提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 的:

(七)组织或参与串标、围标活动的;

(八)违规收取费用的;

九)不服从委托法院监督、管理和安排的;

(十)违反保密要求的; {

(十一)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

第十三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对委托法院所告知的信息,以及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法院或拍卖标的物相关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法院审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披露或公开;违反该义务造成委托法院或意向竞买人、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接受咨询、引领看样过程中向意向竞买人提供虚假或者过期信息、故意遗漏重要信息的,委托法院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委托合同;由此给执行法院或者意向竞买人造成损失的,由该辅助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提供的勘验资料,包括文字资料、视频、照片等,出现错误导致委托法院、竞买人、买受人或其他主体相关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

第十六条 委托法院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业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可以查看现场,约谈主要负责人,调取咨询录音录像资料,查阅网上咨询记录,查阅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 件资料等。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不得承担司法拍卖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 全区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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