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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章
关于司法委托拍卖有关费用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2012/3/27

桂拍协字[2012]18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司法委托拍卖有关费用

收费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从2011121日,对司法委托拍卖采用网络拍卖公共平台进行现场网上同步联合拍卖以来,进展顺利,各方面反映较好,但存在的有些拍卖标的较小,司法部门不能做到捆绑委托,但又必须进行拍卖的问题,仍按现在每个拍卖标的佣金比例提取9%网络公共拍卖平台服务费,标准化拍卖场所每场拍卖会交800元服务费,拍卖企业有一定困难,不利于司法拍卖改革的顺利进行。为了确保司法拍卖改革的顺利推进,经三届三次理事会暨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将有关收费标准补充规定如下:

一、网络公共拍卖平台收费:

1、每个拍卖标的成交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网络公共平台费不收取;

2、每个拍卖标的成交额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按佣金收入4%收取;

3、每个拍卖标的的成交额十万元以上的按佣金收入的9%收取。

二、标准化拍卖场所服务费:

1、每场拍卖会成交总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不收费;

2、每场拍卖会成交总额在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含十万元)收费标准为400元;

3、每场拍卖会成交总额在十万元以上收费标准为800元。

三、一场拍卖会所有标的都流拍的,不收网络公共平台费和标准化拍卖场所服务费。

四、区拍协[桂拍协字[2011]69号《关于网络联合拍卖佣金分配办法》(试行)第四点第一款:“协办拍卖机构招商的竞买人最终成为买受人,协办拍卖机构可以在每个拍卖标的的佣金收入中提取10-50%报酬,具体提取比例由主办拍卖机构和协办拍卖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此款主办拍卖机构和协办拍卖机构拟签订协议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为了便于操作:将其修改为:“主办拍卖机构和协办拍卖机构参与佣金分配时,不需签订联拍协议。”如有不按规定兑现佣金比例的,按协会制定的拍卖机构司法委托拍卖诚信记录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五、以上补充规定,自201241日起执行。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抄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抄送:本会会长、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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