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拍协字[2011]69号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印发《广西拍卖行业关于网络
联合拍卖佣金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2011年11月30日三届二次理事会暨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广西拍卖行业网络联合拍卖佣金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广西拍卖行业关于网络联合拍卖佣金分配办法》(试行)
广西拍卖行业协会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抄报: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抄送: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会会长、副会长
附件:
广西拍卖行业关于网络联合拍卖佣金分配办法(试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桂高法[2011]327号)要求,从2011年12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涉案财产的拍卖将全部通过网络公共拍卖平台,采用网络联合拍卖方式进行。为了配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主办拍卖机构和协办拍卖机构寻找竞买人的积极性。经2011年11月30日三届二次理事会暨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将《广西拍卖行业关于网络联合拍卖佣金分配办法》(试行)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第六、第七、第八条要求,协办拍卖机构自愿参与、帮助主办拍卖机构联系竞买人的,应在竞买报名截止日(时)前,通过书面(传真)通知主办拍卖机构。协办拍卖机构所联系的竞买人,在报名参加竞买时,应在协办拍卖机构的书面(传真)通知上签字加以确认。竞买人未签字确认的无效。
协办拍卖机构通过网络公共拍卖平台为其所联系的竞买人办理竞买手续的,必须提交报名竞买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办理。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协办拍卖机构联系的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协办拍卖机构可以根据约定比例参与佣金分配”。即:协办拍卖机构联系的竞买人参加竞买并举牌应价或在网络应价的都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佣金分成。未举牌应价或未在网络应价的不能参加佣金分成。
三、协办拍卖机构参与佣金分成,应在主办拍卖机构扣除基本拍卖成本之后进行分成。基本拍卖成本由以下五项构成:
(一)拍卖公告费。以发布公告媒体开出的公告费收款收据为准;
(二)图录印制费,以印刷企业开出的图录印制费收款收据为准;
(三)拍卖项目推介会场地租金,以出租人开出的租金收款收据为谁;
(四)标准化拍卖会场所使用费,以标准化拍卖场所所有者开出的收款收据为准;
(五)网络公共拍卖平台服务费,以网络公共拍卖平台机构开出的税务发票为准。
其他拍卖运作支出,包括不可预见的费用,由主办拍卖机构承担。
四、协办拍卖机构参与佣金分配的原则:按每个拍卖标的计算,并根据合作的需要确定分配比例:
(一)协办拍卖机构招商的竞买人最终成为买受人,协办拍卖机构可以在每个拍卖标的佣金收入中提取10-50%报酬,具体提取比例由主办拍卖机构和协办拍卖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
(二)拍卖会拍卖标的流拍的,场地服务费支出由主办拍卖机构承担。
五、佣金在扣除营业税及其它附加和基本拍卖成本后进行分成,按各自比例承担税费,缴税方法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办理。
六、本办法经广西拍卖行业协会2011年11日30日三届二次理事会暨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于文件到之日起执行。由广西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